宁陵县审计局关于赵村乡
2019年度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
2020年13号
宁陵县自2020年8月20日至12月17日,对赵村乡政府2019年度财政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赵村乡现有耕地面积50515亩,辖25个行政村,总人口44469人,编制76人,财政供给66人。
(二)2019年度赵村乡政府收入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9836227.13元。
2、补助收入8578850.64元。
(三)2019年度赵村乡政府支出情况
1、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13670990.84元。
2.上解支出1810256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本次重点审计了赵村乡政府本级及所属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审计结果表明,赵村乡政府较为重视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收支活动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财务收支情况。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一)超预算支付90227.74元
2019年度赵村乡政府公车运行维护费130227.74元。年初预算列支40000元,超预算支付90227.74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除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预算草案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或者超计划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赵村乡政府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二)列支不合规票据65000元
2019年度赵村乡政府及所属单位列支不合规票据65000元。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四)款“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
(三)无预算支出72830元
2019年度赵村乡政府支付乡派出所经费22880元,地面硬化费用41850元,其他费用13500元;支乡土地所中天购物广场费用10870元。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一)款“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四)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130000元
2019年赵村乡收取移风易俗资金130000元,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七条:“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资金拨付的管理,并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付,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付资金。除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在预算草案批准前可以安排支出的情形外,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超预算或者超计划的资金拨付,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赵村乡政府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五)暂付款2244635.70元长期挂账
2019年赵村乡政府暂付款年初1261697.03元,年末余额2244635.70元,不能及时清理。形成原因是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因办理公务而借支的款项长达数年不结算,有的人已经调离,所借款项仍没核销,建设工程款未及时结算等。不符合《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287号)第二十三条“暂付及应收款项属于往来结算中形成的债权,包括在预算执行中上下级财政结算形成的债权以及对用款单位借垫款项成的债权。暂付及应收款应按照实际发生数额记账,并即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六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的规定,责令改正,对用款单位借垫款项成的债权应按照实际发生数额即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四、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机关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认真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各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避免违纪违规问题;建议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务支出核算,完善支出手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账务处理,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赵村乡政府的整改情况
赵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审计报告揭示的问题,乡党委进行了专题研究,布置整改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建议,完善了相关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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