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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ssthjjnlfj-00000010 发布机构: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
成文日期: 2023-12-2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生态环境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 关于河南省宁陵县省道212线(G343至S214)段 公路改建工程环评文件的审批意见

来源: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 发布时间:2023-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3〕17

宁陵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3F******613E)上报由河南郑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省宁陵县省道212线(G343至S214)段公路改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47275.36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0万元),为现有三级道路改(扩)建一、二级道路工程,北起G343与X038交叉处,沿X038线、S316线向南到达终点S214线,全线总长25.766公里,总占地751205m2(旧公路占地约131502m2、新增占地约619703m2);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四车道一级公路12.742公里、二车道二级公路13.024公里(其中扩建路段16.846公里、改建路段8.92公里)、桥梁8座、涵洞8道、公路平面交叉46处、交通工程若干以及与其相配套的施工营地、施工便道、取弃土场、料堆场、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防范措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选线、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期

①废水 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周边村庄配套设施(主要为沿线厕所)处理;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全部用于施工用水和场地洒水降尘,不外排;桥梁施工优先选在枯水期或平水期进行,从源头减少泥浆废水的产生;泥浆废水沉淀后清水用于洒水抑尘,浆渣用于筑路,泥浆池及时回填

②废气 通过采取施工场地围挡、洒水抑尘、大风天气禁止施工、物料运输车辆篷布覆盖、禁止超载、优选低排放施工机械和车辆作业和运输、加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定期养护、施工现场不设沥青熬炼设备等措施后,施工期扬尘、沥青油烟、汽车尾气需做到达标排放。

③噪声 通过采取合理规划施工布局、优选低噪声机械作业并做好日常维护、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设置隔声围挡、加快施工进度、禁止夜间施工等隔声、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④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包装材料、沉淀池沉渣、废弃建筑垃圾、拆除的路灯及交通标志等)分类收集后资源化利用或送指定地点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定期送至附近的垃圾堆放点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均不得外排。

⑤生态保护措施 通过合理安排施工时间,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植被恢复,可将影响降至最低。

2运营期

①地表水 平时做好道路清扫和洒水抑尘,降雨地表径流污染物含量较低,由道路两侧排水沟收集后直排入河。

②大气 通过加强道路绿化,路面采取定期清扫、洒水抑尘等保洁措施,将扬尘和汽车尾气的影响降到最小。

③噪声 采取道路绿化、个别路段限速禁鸣、建设单位加强跟踪监测并对超标敏感点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后,交通噪声不得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规定的2类、4a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④固体废物 主要是过往车辆散落的杂物和过往人流丢弃的垃圾等。由环卫部门及时清扫,统一处置,对环境影响较小。

3、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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