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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0031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1-01-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宁政办〔2021〕2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宁陵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有效)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宁政办〔2021〕2号

  县直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陵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宁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宁陵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29号),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加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我县要积极整合财政资源,加大财政投入,强化业务引导和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融资担保服务能力,持续改善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原则上只保留1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资不抵债、失去功能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妥善化解风险。积极争取中原再担保集团对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股权投资支持。2021年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2022年达到2亿元以上。(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负责)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落实国有金融资本财政出资人管理职责,实现由“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不干预具体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政企分开,探索完善政府授权的董事会管理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坚持市场化管理,加强内控建设,提升经营管理能力。仍属事业单位性质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上级要求,抓紧改制,实现企业化运营。(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负责)

  二、坚持做好主责主业

  (三)聚焦支小支农。督促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支小支农主责主业,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确保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创新融资担保产品,服务全县产业发展战略,支持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推动开展以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为融资主体的供应链融资担保业务,推动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在保户数双提升。(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负责)

  (四)降低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2021年起,支持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按照不超过1%的费率收取担保费,力争在2021年年底前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降低至不超过1.5%。(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

  (五)放宽反担保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创新反担保方式,放宽反担保要求,提高信用与保证类担保占比,降低小微企业、“三农”和创业创新主体融资门槛,有效解决融资难问题。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抵押、质押办理登记手续。(县金融工作局负责)

  (六)加强风险管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完善担前审査和担后管理等风险防控制度,切实加强风险研判和防控,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由融资担保机构承担。(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银保监负责)

  三、构建可持续的银担合作机制

  (七)完善风险分担机制。支持我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面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纳入省再担保体系是享受国家和省级代偿补偿等政策的条件之一,也是今后落实银担分险机制的必要条件,督促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中原再担保集团签订再担保协议,尽快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用足用好再担保政策,为落实省再担保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2:6:2的风险分担攻策创造条件。(县财攻局负责)

  (八)清理规范收费。除银团贷款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县银保监、县金融工作局负责)

  四、强化政策激励

  (九)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我县要建立对本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的持续补充机制,统筹整合现有财政资金或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县财政局负责)

  (十)完善代偿补偿和业务奖补机制。根据辖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规模、代偿情况,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较高、在保余额及户数增长较快、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等指标给予合理补偿。要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支小支农低收费业务的奖补力度。(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金融工作局负责)

  (十ー)落实扶持政策。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予以核销。积极对接资产管理公司,探索通过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公共平台开展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登记、推介和挂牌处置,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良资产的处置。(县财政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县税务局负责)

  (十二)优化发展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要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应收账款等反担保物权的抵质押登记,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司法机关要加强融资担保相关债权保护,对涉及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追偿的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对符合条件的支小支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执行力度。(县金融工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法院负责)

  五、加强监管考核

  (十三)落实属地责任。严格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和出资人责任,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负责)

  (十四)建立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县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合理使用外部信用评级,落实考核结果与资金补充、风险补偿、薪酬待遇等直接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其开展支小支农担保业务的内生动力。(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银保监、县审计局、县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

  各相关部门要完善配套措施,抓好组织实施,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三农”高质量发展。金融工作局、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重大事项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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