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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nlxjytyj-0000001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8-1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应急管理

宁陵县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停课工作实施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8-1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气象局关于在暴雨红色预警条件下实行停课措施的通知》(教安全〔2022〕51号)、《商丘市教育体育局、商丘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商丘市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停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教体安〔2022〕49号),结合《商丘市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停课安排指引》规定,宁陵县教育体育局、宁陵县气象局共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陵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对应镇/乡域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停课安排。

  第三条根据暴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预警信号设为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分别对应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第二章预警信号发布

  第四条暴雨预警信号发布遵循“属地管理”原则,由气象部门发布。

  第五条气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预警信号发布相关规范制度,及时分析研判,适时发布或者变更(降级或解除)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做到科学精准发布。

  第六条气象部门准备发布或者变更(降级或解除)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党政有关领导、上级气象部门有关领导报告,同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气象部门发布或者变更(降级或解除)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或者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网站(http://www.12379.cn/tb/index.shtml)发布,同时通过气象决策服务云MAS短信平台及专用微信群将发布和变更(降级或解除)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及时发送给当地党政有关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联系人,并做好预警发送和接收情况监控。

  第八条气象部门发布或者变更(降级或解除)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群、微信公众平台等媒体传播暴雨预警信号。

  第三章停课复课安排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为停课标准。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果断采取措施,立即通过校讯通、微信群等自有手段发布对应镇/乡域内学校停课通知,并严格落实《宁陵县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停课安排指引》(见附件1)的要求。

  各学校应当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妥善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停课通知后,应当及时通过教育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渠道传播停课通知信息。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家长获取暴雨预警信号和停课通知的渠道。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制定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停课应急预案,并充分征求教师、家长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及联络机制切实可行。

  各学校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停课应急预案应当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上课前已经发布停课通知的,学校应当及时启动停课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确保校舍开放并有足够的人员照顾可能到校的学生,妥善进行安排,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学生回家。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在上课期间发布停课通知的,学校应当及时启动停课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取消或者停止一切户外教学活动,保障在校学生的安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安排学生回家。

  第十五条在组织校内测验或考试时,如因暴雨红色预警条件下导致学生无法到校或迟到,学校应另行安排校内测验或考试。

  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气象部门变更(降级或解除)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应当进行综合分析研判,适时发布复课通知,确保学生安全复课。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校讯通、微信群以及教育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传播复课通知信息。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建立可靠的信息接收渠道,及时接收气象部门发布或者变更(降级或解除)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第十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停课和复课通知信息应当及时向气象部门通报。

  气象部门积极转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停课和复课通知。

  第十九条建立沟通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停课安排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并及时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报送上级教育行政、气象部门。

  第二十条完善联络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极端暴雨天气预警联系人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极端暴雨天气预警联络工作,畅通通报发布渠道,约定信息发布内容,确定可靠的联络方式。

  教育行政部门极端暴雨天气预警联系人、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将信息收集汇总后报送气象部门更新确认。

  第二十一条加强科普宣传。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气象部门加强相关的科普宣教和应急演练,引导师生、家长及时关注政府官方网站、气象微信公众号、天气微博等媒体,正确认识和科学判断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停课、复课安排,增强广大师生、家长避险意识,确保在暴雨灾害中科学避险、有效避险。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4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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