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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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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nlxnyncj-0000003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1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宁陵县农业农村局的政府信息,提高宁陵县农业农村局的工作透明度,促进宁陵县农业农村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宁陵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务咨询电话、政府公开信息阅览室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不经申请,主动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申请人,是指依法向宁陵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受理机构,是指宁陵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部门。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指宁陵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门。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是指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将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类别、内容、形式等编制的目录。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指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编制的介绍本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渠道、程序、收费等事项的指南。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是指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每年编制的反映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局的职能、机构设置、领导分工、内设机构职责、下属单位及联系方式等;

(二)本局制定或者实施的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解释、政策措施、规划计划、统计数据等;

(三)本局财政预算、决算、审计结果、资产管理、政府采购、政府投资、政府债务、政府物品和资源的有偿使用、政府收费、政府资助、政府奖励等涉及公共财政收支的信息;

(四)本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行为的信息;

(五)本局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会议活动、重要人事任免、重要督查检查、重要督办问责、重要应急处置等重要事项的信息;

(六)本局涉农资金、项目、政策、补贴、惠农措施、农业生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农业科技、农业统计、农业监管、农业服务、农业扶贫、农业质量安全、农业生态环境、农业应急救援等涉农信息;

(七)本局接受社会监督的方式、渠道、程序等信息;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本人或者本单位同意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公开政府信息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县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政府公报、政务咨询电话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时限,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第三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将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类别、内容、形式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二)政府信息的形成或者获取时间;

(三)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方式、渠道、时限等;

(四)政府信息的存储位置、形式和获取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根据政府信息的变化及时更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渠道、程序、收费等事项;

(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三)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样式、填写要求和提交方式;

(五)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投诉、举报的方式、渠道和程序。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每年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数量、形式、时效、质量、效果等;

(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领域和重大事项,包括涉农信息、重大建设项目、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会议活动、重要人事任免、重要督查检查、重要督办问责、重要应急处置等;

(三)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创新和改进,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平台建设、技术应用、服务提升、社会参与等;

(四)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不足、困难、风险、挑战、对策、建议等。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每年向社会公布,并报送县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第四章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子等方式向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填写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的名称、内容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方式和途径。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一)亲自到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交;

(二)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发送;

(三)通过县政府网站在线填写并提交。

第十九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答复。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

(二)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政府信息的理由;

(四)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向哪一级、哪一部门提出申请;

(五)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如何补正或者重新申请。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一)书面答复,包括纸质文本、电子文本等;

(二)口头答复,包括电话、面谈等;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包括图形、图表、音像、视频等。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和期限。

第五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流程、标准、考核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培训。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政府信息的归集、整理、保存、利用等,确保政府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政府信息的审核、把关、核查等,防止政府信息的错误、遗漏、延误、泄密等。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安全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管理、法律等措施,保护政府信息的安全、完整、可用。

第二十一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社会监督机制,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评价、建议和投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投诉处理制度,规范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理、回复等程序,保障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处罚、纠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宁陵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按照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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