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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nlxnyncj-0000004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12-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5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反映本局组织、人员、制度、政策、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监督等方面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宁陵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政务咨询电话、政务服务大厅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对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进行审查的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及其所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领导责任制,由局党组书记、局长负总责,由局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组织协调,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委员会,由局分管领导任主任,局主任任副主任,局各股站室负责人任委员,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政务公开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召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委员会会议,负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负责向社会公开经过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

  第十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保密办公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委员会的专业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专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各股站室、所属单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负责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委员会报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及相关材料,负责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二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正客观,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先审查后公开,一事一审,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审查依据明确,审查意见具体,审查记录完整,审查责任清晰,不得擅自更改或者篡改政府信息的内容;

  (四)审查效率高,审查周期短,审查结果及时,审查过程透明,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隐瞒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第十三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将政府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

  (二)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人员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复核,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将政府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委员会;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委员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综合审查,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将政府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局分管领导;

  (四)局分管领导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将政府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局党组书记、局长;

  (五)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批准,决定是否公开,如需公开,确定公开的方式、范围和时间,并将政府信息及相关材料交由政务公开办公室执行。

  第十四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采取以下方法:

  (一)对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来源、属性、范围、密级等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对政府信息的公开价值、公众需求、社会影响、法律责任等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符合公开的条件和要求;

  (三)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方式、范围、时间等进行合理选择,确定是否适合公开的形式和程度;

  (四)对政府信息的公开过程、结果、反馈等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好以下记录:

  (一)保密审查申请表,记录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申请单位、申请人、申请时间等;

  (二)保密审查意见表,记录保密审查的依据、理由、意见、建议、签署人、签署时间等;

  (三)保密审查决定表,记录保密审查的决定、批准人、批准时间等;

  (四)保密审查档案,归档政府信息及相关材料,按照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保存、使用、销毁等。

  第十六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保证保密审查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及时性,不得随意扩大或者缩小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不得擅自更改或者篡改政府信息的内容,不得无故拖延或者隐瞒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第十七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加强保密审查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保密审查中的问题和错误,对保密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和反馈,不断完善和优化保密审查的制度和方法。

  第十八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加强保密审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增强保密审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规范保密审查人员的行为和作风。

  第十九条  宁陵县农业农村局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或者滥用政府信息,对违反保密审查制度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宁陵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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