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nlxrlzyhshbzj-00000066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2-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
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职业能力建设与培训股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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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 ||
申请材料 |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培训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开设专业、证明材料、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生源市场预测、就业安置渠道、教学大纲、管理制度等;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2.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进行材料审查;需要现场核查的,组织专家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3.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4.送达: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5.事后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依法对民办学校管理和监督。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3个月 | 承诺时限 | 2个月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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