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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00001976 发布机构:
文 号: 所属主题: 征求意见公示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产200台压滤机及配件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宁陵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23-08-01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39

河南法尔多智能装备设施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K2G7R1H)上报由河南郑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200台压滤机及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新增数控火焰切割机、镗床、铣床、埋弧焊机、锯床、二氧化碳保护焊、注塑机、液压机、抛丸机等设施、设备,以钢板、PP塑料颗粒、水性漆、实心焊丝、液压油、切削液、二氧化碳、氧气、丙烷、电机、滤布、钢丸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切割、机加工、焊接、抛丸、喷漆、晾干、注塑、液压成型、组装等工艺,建设一条年产200压滤机及配件生产线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生产车间、原料库、办公楼、给排水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施工车辆机械清洗废水、泥浆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全部用于施工场地及道路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外排。

2、废气 施工期严格按照“八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的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能耗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通过采取生产车间密闭、切割(焊接)废气集气罩收集、密闭抛丸抽风集气、滤膜袋式除尘、喷漆房二次密闭作业、喷漆(晾干)废气负压收集+纸盒过滤、注塑废气集气罩收集、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处理有机废气、15米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不得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规定的排放限值,并需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和《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涉颗粒物企业绩效分级指标A级标准管控要求

3、噪声 采取优化场(厂)区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送相关企业或外售综合利用;营运期除尘器收尘未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材料、废边角料、焊接废渣、废钢丸等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后定期外售综合利用;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桶、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纸盒、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0.1207t/a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86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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