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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nlxfybjy-00000034 发布机构: 宁陵县妇幼保健院
文 号: 所属主题: 制度体系

宁陵县妇幼保健院关于信息公开的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精神,更好地提供医院信息公开服务,现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要求和医院实际情况,特编制《宁陵县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制度》,需要获得宁陵县妇幼保健院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卫生部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三)《卫生部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

  二、医院信息内容分类

  医院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1、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的信息是指医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4类:

  (一)机构职能,包括医院主要职责;

  (二)政策法规,包括医院规章制度、岗位职责等汇编目录;

  (三)规划计划,包括医院中长远规划、医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业务类,包括医院概况、医院环境、行风建设、医疗服务、服务告知、服务价格及收费六个子类。

  1、医院概况,包括医院执业登记、基本信息、诊疗技术准入许可、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重点学科(室)、教学任务、工作人员识别等;

  2、医院环境,包括医院周边交通、院内交通、科室布局、应急避难等;

  3、行风建设,包括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病人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捐赠使用、医院服务投诉方式、上级部门投诉方式等;

  4、医疗服务,包括医院医疗服务基本情况、专科、专业门诊安排、医院服务时间、门诊服务流程、预约挂号方式、住院服务流程、特需服务项目、特殊人群优先措施、门诊咨询服务、健康教育咨询服务等;

  5、服务告知,包括患者的病情告知制度、特殊诊疗服务流程、主要检查项目的预约与报告、辅助检查前的告知事项、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程序、病历复制服务等;

  6、服务价格及收费,包括收费查询制度、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药品价格,医用耗材价格,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等;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网上公开。主要为商丘市政府门户网站。其他形式:

  (1)会议形式。以班子会议、中层会议、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为方式进行信息的内部公开工作。

  (2)书面形式。以公告、通知、宣传栏等方式公开。

  (3)其他形式。如:广播、电视、大屏幕等,做好信息公开的宣传工作。

  (三)公开时限

  各类医院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公开。

  2、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院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医院信息,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也可以到医院办公室领取。本院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本单位受理医院信息公开申请,院办公室负责受理信息公开申请。

  办公地址:宁陵县妇幼保健院门诊三楼办公室(宁陵县建设路中段)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5月1日--9月30日)、(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00--5:00。

  办公电话:0370-3071683

  邮政编码:476700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开医院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选择下述二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院办公室申请获取医院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医院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医院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的处理

  本院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

  1、本院接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院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院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本院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院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4、属于不予公开的医院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院未依法履行医院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接受投诉的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中的任意一个部门或多个部门投诉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三、审核发布

  (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信息发布的及时、有效、安全。一般信息(如科普类、权威网站转载、基本医疗等)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后直接发布,涉及医疗等敏感信息,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各科室上报的信息必须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把关后上报,涉及单位重大政务活动的信息要经主要领导审定后上报,确保内容准确、数据可靠。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得在网上发布。

  (二)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1.是否涉及国家秘密;

  2.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5.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6.信息内容和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7.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三)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管理维护

  (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信息由特定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发布,发布信息要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制订和完善信息发布的内容清单,明确日常发布、定期发布和随时发布的类别、时限和主体,根据信息不同内容性质分级分类处理,选择信息发布途径和方式,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

  (二)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人员应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并指定专人管理,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文档的登记、保管、借阅和销毁,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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