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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所属主题: 出生证明

宁陵县人民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4 浏览次数: 【字体:

  亲爱的孕妇、产妇及家属:

  《出生医学证明》是《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也是宝宝的人生第一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不得擅自变更。为了确保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规定告知您,希望您认真阅读理解,并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1、提前起好宝宝姓名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宝宝姓氏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选取第三方姓氏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提交证明材料(提前咨询入户地派出所能否入户)。

  (2)请您事先商定婴儿姓名,(新生儿姓名应选取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能使用生僻字。

  (3)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其它信息一律使用中文。

  (4)出生证明已经打印。新生儿姓名及其他信息一律不再更改。

  2、首次签发需要准备的材料

  (1)首次签发登记表;

  (2)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外国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时,其父母已领取结婚证者,提供新生儿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超过12个月申领出生证,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时无法提供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的,而出生证上需要填写父亲信息者,需提供新生儿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父子亲子鉴定证明;

  (4)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5)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领取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30日内。

  4、《出生医学证明》是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凭证,请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宝宝出生3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一方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5、不予签发的情形

  (1)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已经进行户口登记的;

  (2)申领出生证时新生儿已死亡的(特殊情况下,须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原助产机构签发,并在出生证三联单每一联上均注明“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

  (3)申领出生证时,因新生儿父母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无法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亲子鉴定证明的。

  特别提醒:《出生医学证明》作为孩子入户、入托、入学、出国、购房等重要凭证,请各位家长妥善保管,不能涂改、过塑或私自裁剪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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