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结束】宁陵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征求《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7月2日至2025年7月16日。
二、反馈意见方式
1.邮件反馈:将意见发送至邮箱ninglinglinye197@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通告意见反馈”字样。
2.信函反馈:将意见邮寄至宁陵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地址:宁陵县信陵西路668号,信封上请注明“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通告意见反馈”字样,邮编:476700。
3.电话反馈:联系电话:0370-6056560,联系人:王国欣。
附件:1.关于《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宁陵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2025年6月30日
附件1:
《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通告》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宁陵县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宁陵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起草了《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就《通告》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一)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等野生动物猎捕管理工作作出相关要求。制定《通告》,是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现实需要
宁陵县境内拥有丰富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这些动物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近年来,受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等因素影响,野生动物栖息地遭到破坏,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面临下降风险。明确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非法猎捕行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三)加强执法监管的有力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对非法狩猎入刑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禁猎区、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是衡量是否入刑的重要标准。通过发布《通告》,能够为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破坏野生动物行为。
二、起草过程
宁陵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宁陵县陆生野生动物分布、栖息习性以及以往执法案例的基础上,参考其他地区禁猎通告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于2025年6月起草了《通告》初稿。随后,征求了森林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单位的意见,通过了中心党组会议讨论研究并经县主要领导同意,最终形成了《通告》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禁猎区的划定
《通告》明确了宁陵县禁猎区范围,包含了自然保护地、候鸟迁徙通道等法定禁猎区,以及重要湿地、生态公益林、国有林场等野生动物集中栖息活动的区域。这些区域是野生动物生存和繁衍的关键场所,对其进行严格保护,能够有效减少人类活动对野生动物的干扰,为野生动物提供安全的栖息环境。
(二)禁猎期的规定
禁猎期根据宁陵县陆生野生动物特点和生物学特性制定。宁陵县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其种类繁多、类群多样,全年都有重要鸟类迁徙、停歇、繁殖、越冬,国家重点及三有野生动物活动时期覆盖全年,鸟类活跃时期集中在夏季。同时,考虑到以往相关规定,将禁猎期设定为全年。在禁猎期内,禁止一切非法猎捕活动,为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提供时间保障。
(三)禁猎对象的明确
禁止猎捕对象为国家重点、省重点和“三有”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这些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对其进行严格保护,有助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发展。
(四)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列举
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禁猎工具和方法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宁陵县近年办案实际,列入了普遍性、典型性、危害性较强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如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危害人畜安全的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设陷坑、机动车辆追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同时,对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五)其他事项的说明
一是明确了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例外情形,如因科学研究、物种保护、疫源疫病监测等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使用特定的猎捕工具和方法。二是规定了因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必须经许可后方可开展,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实施捕猎。三是说明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区、禁猎期、禁用猎捕工具和方法的衔接适用原则,确保禁猎规定的一致性和协调性。四是明确了《通告》的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综上所述,《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通告》的起草,是为了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要求,保护宁陵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加强执法监管。《通告》的发布实施,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四、提请会议研究事项
提请会议研究《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通告》。待研究通过后,建议以宁陵县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附件2:
《宁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加强野生动物资源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强化野生动物管理,有效保护我县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范围
宁陵县全县区域全部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行为。
二、禁猎期
宁陵县行政区域内从2025年6月30日起至2030年6月30日止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用的捕猎工具和方法
禁止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猎枪、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气枪、毒药、炸药、土枪、土铳地枪、电网、地弓、弹弓、粘网、铁夹、弩、弓箭、电子诱捕装置以及其他危害人畜、野生动物安全的工具、装置;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机动车追赶、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水淹掏窝、捡蛋、狗撵、播放音响诱捕、挖洞、捣巢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危及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方法。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杀害列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全县区域内禁止一切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航空安全保障等法定情形需要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于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有阻碍、拒惩或以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10
0370-7816222(宁陵县公安局)
0370-6056560(宁陵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