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230058619342-2021-00002395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1-10-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5万吨复合肥生产线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宁环审[2021]27号
河南德化新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65128888C)上报由中地泓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河南德化新陆作物保护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复合肥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依托现有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办公用房、给排水供电等设施,以尿素、二铵、硫酸钾、氯化钾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选址在公司院内扩建年产3万吨掺混肥(筛分、投料、搅拌、灌装工艺)、2万吨复混肥(投料、搅拌、挤压成型、筛分、电烘干、筛分、灌装工艺)生产线各一条以及与其相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和噪声防范措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职工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拟采取增加车间洒水抑尘、加强绿化、原材料密闭输送、升级改造现有除尘设施(脉冲袋式除尘+15米排气筒)、配套建设掺混肥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袋式除尘+15米排气筒)和复混肥废气处理设施(集气罩+袋式除尘+湿式除尘/文丘里+除雾+15米排气筒)等有效污染防范措施和设施后,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气排放不得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表2标准值。
3、噪声 拟采取优选低噪声设备建设、车间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降噪措施后,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脉冲袋式除尘器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废活性炭更换后由供货厂家带走处置,污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7027
2021年10月15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中地泓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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