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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2022-00000097 发布机构: 县环保局
成文日期: 2022-03-0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宁陵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年产量1.1万吨新型防火建筑材料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07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2〕8

商丘市豫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K3C5F53)上报由辽宁青藤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商丘市豫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量1.1万吨新型防火建筑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拟审批信息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5万元),以水泥、粉煤灰、砂、外加剂、乳液、树脂、三聚氰胺、聚磷酸铵、季戊四醇、水性胶乳、水性色浆、助剂、消泡剂、分散剂、流平剂、活性稀释剂、钛白粉、重钙、高岭土、胶粉、硅微粉、蜡粉、氯化石蜡、滑石粉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计量配料、搅拌混合、包装入库工艺和计量配料、搅拌分散、球磨机研磨、搅拌混合、灌装入库工艺,建设粉状、液态新型防火建筑材料生产线各一条(14234㎡生产车间一座,含展示区、实验室、生产区、仓库等)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给排水供电工程、消防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规模为年产非膨胀型防火涂料7000吨、特种砂浆100吨,膨胀型防火涂料3000吨,真石漆500吨,多彩漆、乳胶漆、环氧地坪漆、水性钢结构防腐漆各100吨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重点落实以下污染防范措施: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跟踪监测。

(三)实施过程中要达到以下环保要求:

1、废水 施工废水收集、沉淀处理后重复用于车辆清洗或用于施工场地道路洒水抑尘,营运期生产设备清洗废水集中收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施工期粪污、营运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宁陵县第二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2、废气 施工期严格按照“六个到位”、“八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通过采取水泥、粉煤灰罐车输送筒仓储存、其他粉料袋装、重点产尘工段全程二次密闭作业+负压收集、筒仓仓顶除尘、高效覆膜袋式除尘、低温等离子+活性炭吸附、两根25m排气筒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不得超过《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B级绩效指标,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管控要求

3、噪声 通过采取合理布置施工现场(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机械车辆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距离衰减、加强设备日常维护、运输车辆减速限鸣、场(厂)界有效围挡等有效降噪措施后,施工期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3类、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经分类收集后回填利用或送相关企业综合处置利用,除尘器收尘全部回用于生产,属于一般废物的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包装材料、废活性炭等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化学需氧量≤0.0048t/a、氨氮≤0.00048t/a、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0.4173t/a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四)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建成后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按时间节点通过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相关信息。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永乐北路档案馆四楼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17603707027

2022年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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