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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396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2-10-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关于年生产1万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项目环评文件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12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高之翼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GKM4C00)上报由深圳市墨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编制的《年生产1万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6万元),以聚醚多元醇、硅油、氯化石蜡、双吗啉基乙基醚、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二甲醚、丙丁烷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白料制备或外购黑料、灌装、充装、摇振等工艺组织生产,建设规模为年产聚氨酯泡沫填缝剂A组份7500吨、B组份2500吨。主要建设内容包括:600㎡生产车间、2100㎡灌装车间、2200㎡成品原材料库各一座、原辅料储罐若干、搅拌罐2台、全自动罐装生产线6套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办公生活用房、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措施可行,完善园区规划后,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全面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施工废水、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作施工用水或施工场地、道路洒水抑尘,施工期生活污水旱厕清掏肥田,运营期隔油处理的食堂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外排。

2、废气 施工期严格按照“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通过采取无化学反应工艺组织生产、物料密闭管道输送、丙丁烷和二甲醚压力储罐储存、氯化石蜡及黑料常压罐储+大小呼吸废气活性炭吸附(被动式)、充装工序废气集气收集+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1根15m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净化器+专用烟道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排放不得超过《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1和附录B表B.1排放限值、并满足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要求,食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要求。

3、噪声 采取合理布置施工现场(规划厂区布局)、优选低噪声机械车辆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运输车辆减速限鸣、场(厂)界有效围挡等有效隔声降噪措施后,施工期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

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弃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用于场地回填、铺路或资源化利用;废包装桶、光氧催化废灯管(无汞)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供货厂家回收利用或外售综合利用,废气雾罐、废催化剂、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处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挥发性有机物≤0.1717t/a,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2年9月21日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深圳市墨染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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