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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643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2-11-1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关于年产水泥稳定碎石10万吨烘干沙子1万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0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2〕24

宁陵县创亿建材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9KTWEN40)上报由河南廖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水泥稳定碎石10万吨、烘干沙子1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9万元),以毛石、沙子、水泥、湿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采用毛石破碎→筛分+原料配比→混合搅拌和上料→电加热烘干→筛分等工艺,建设石子生产线、水泥稳定碎石生产线、烘干沙生产线各一条以及与其相配套的生产车间、水稳碎石站、办公生活用房、给排水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规模为年产水泥稳定碎石10万吨烘干沙1万吨、石粉6千吨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施工期生活盥洗废水、施工机械车辆清洗废水、水泥构件养护水沉淀后全部用于施工场地洒水抑尘;营运期搅拌机清洗废水、车辆清洗废水经砂石分离、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外排。

2、废气 施工期严格按照“八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厂区道路硬化、及时清扫、定期洒水抑尘、车间密闭作业、喷雾抑尘、皮带廊道封闭输送、毛石密闭锤式破碎机破碎、水泥密封罐车空压输送、仓顶脉冲除尘的筒仓贮存、车辆封闭运输进出清洗、厂界有效围挡、重点产尘工段(碎石+筛分/投料+搅拌/烘干+筛分+落料装车)含尘废气集气管道(集气罩)收集+袋式除尘+15米排气筒排放等有效抑尘、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其他炉窑)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表1、表2规定的排放限值,并需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十二、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及通用行业(干燥炉)A级绩效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采取优化场(厂)区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施工(生产)、合理安排施工(生产)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沉淀池废渣分类收集后用于场地回填或外售资源化利用;营运期除尘器收尘、沉淀池沉渣底泥、筛分杂质分类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或定期外售综合利用;废机油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最终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2年11月9

 

 

 

主办:环评生态股              督办:环评生态股

抄送: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河南廖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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