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nlxmzj-00000031 | 发布机构: | 宁陵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1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救助 |
宁陵县临时救助办事指南信息
个人申请:个人申请时需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书面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委托书、医院电子发票票据、病例首页、诊断证明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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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初次认定:乡镇上报的临时救助对象材料进行初步认定,确定临时救助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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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拨付乡镇人民政府备用金,对临时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年本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3倍的,县级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超过3倍的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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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张榜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临时救助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并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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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临时救助金:乡镇审批的可采取发放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代发,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通过“一卡通”发放临时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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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要按一般程序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或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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