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nlxcsglj-00000034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服务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宁陵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13 | ||
行政职权名称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到期复查换证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审批股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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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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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污水排入城镇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 ||
2、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 |||
3、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4、办结:作出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法定时限 | 20 | 承诺时限 | 3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6023102 |
投诉机构 | 政府服务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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