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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nlxcsglj-00000017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3-12-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市政服务

对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宁陵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411******2028

行政职权名称

对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费标准及依据

 

受理地点

宁陵县秋水路中段城管局

服务电话

0370-8589969

投诉机构

政府服务热线

投诉电话

12345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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