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nlxcsglj-00000017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服务 |
对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宁陵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2028 | ||
行政职权名称 | 对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1998年3月20日省政府令第41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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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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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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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立案: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 |||
3.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4.告知: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 |||
5.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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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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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宁陵县秋水路中段城管局 | 服务电话 | 0370-8589969 |
投诉机构 | 政府服务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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