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230001-nlxzfnlxzfnlxcsglj-00000029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市政服务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宁陵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1004 | ||
行政职权名称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项: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 ||
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
实施机构 | 审批股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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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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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表原件一份,大型施工项目需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围墙的需要提供施工图纸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 ||
2、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 |||
3、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于法定时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4、办结:作出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法定时限 | 20 | 承诺时限 | 3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6023102 |
投诉机构 | 政府服务热线 | 投诉电话 | 12345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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