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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230001-nlxzfnlxzfssthjjnlfj-00000031 发布机构: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
成文日期: 2023-11-20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重大建设项目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 关于宁陵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付集分场生猪养殖项目 配套小料机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告

来源: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次数: 【字体:

宁环审202316

宁陵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MA40JKFJ3F)上报由河南郑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宁陵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付集分场生猪养殖项目配套小料机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环评文件分析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总投资1479.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0万元),以玉米、豆粕、麸皮、鱼粉、膨化大豆、预混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以一台4t/h天然气/沼气两用锅炉供热,采用原料接收与清理、计量配料混合、粉碎、加热制粒、冷却风干、分级筛分等工艺生产颗粒状猪饲料,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主车间、清理间、投料棚各一座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办公生活区、储运工程(原料库、原料筒仓、成品罐)、公用(供水、供气、供汽、供电)工程和污染防治设施等,建设规模为24万吨/年。环保措施可行,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评文件提出的选址位置、建设内容、工艺方案、污染防范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环评文件,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该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本环评文件和审批意见,确保环保工程设计规范,污染防范措施、环保设施投资得到落实。

(二)依据环评文件和本批复要求,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采取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和生态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 施工期机械车辆冲洗废水经临时沉淀池处理后全部用于施工场地或道路洒水抑尘,软水制备废水用于厂区洒水抑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定期清掏肥田,均不外排。

2、废气 施工期严格按照“八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管控措施、优选低排放机械车辆作业并加强管理,减轻施工扬尘、机械车辆尾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营运期采取投料棚全密闭、重点产尘工段(投料、粉碎、清理、制粒冷却)集气罩+集气管道收集、脉冲袋式除尘或沙克龙+脉冲袋式除尘或沙克龙除尘、15米排气筒排放、锅炉配套低氮燃烧烟气循环技术+8米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集气罩收集+油烟净化+专用烟道屋顶排放等有效防控、治理措施后颗粒物排放不得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炉燃烧废气排放不得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并需满足《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通用行业锅炉A级绩效管控要求油烟排放浓度、去除效率需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表1小型餐饮服务单位排放要求。

3、噪声 采取优化场(厂)区布局、优选高效低噪声机械(设备)施工(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基础减振、围挡(封闭厂房)隔声、加强设备日常维护等有效隔音、降噪措施后,施工期场界噪声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营运期厂界噪声不得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规定的2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4、固体废物 施工期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后用于场地回填或外售资源化利用;营运期除尘器收尘、磁选杂质、清理筛分废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分类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或定期外售资源化利用;废反渗透膜由供应商更换后代为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0.048t/a、氮氧化物0.3636t/a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排放量均为零。

三、国家、地方标准如若修订,企业须按新标准执行。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规定;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排污许可手续,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五、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由宁陵县环境监察大队负责日常监管。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逾期方开工建设的,项目环评文件需报我局重新审核;如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宁陵县行政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76700    联系电话:0370-7786296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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