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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230058619342-nlxzfnlxzf-00000792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 2022-12-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策解读

《宁陵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商丘生态环境局宁陵分局 发布时间:2022-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总体目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强化噪声监督管理和环境执法,改善声环境质量,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适用范围及时限

  (一)适用范围

  本次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范围为《宁陵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规划的宁陵县中心城区,其范围东至规划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北达连霍高速,南至规划南外环路。

  (二)适用时限

  基准年:2021年。其中,用地现状以《宁陵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中的2016年用地现状为基础,并结合2021年用地现状进行调整。

  区划期限:2022—2026年。期间,若城市用地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等发生重大变化,应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对本划分方案及时进行调整。

  三、划分原则及依据

  (一)划分原则

  以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有利于提高声环境质量为宗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相结合的原则。按区域规划用地的性质、用地现状确定功能区,覆盖整个中心城区规划面积。

  2.便于管理的原则。功能区划分应以交通干线、河流、沟壑等明显线状地物和绿地作为边界,便于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

  3.协调统一的原则。区域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一致,有利于促进环境、经济、社会统一协调发展。

  4.宏观一致的原则。区划实行大区划分、小区管理。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单块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km2。

  5.动态弹性的原则。根据中心城区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区划结果可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调整一次。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706-2014);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17);

  《宁陵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2035)》;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

  《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

  《关于尽快推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3号);

  《宁陵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检测报告》(中昇检字【2022】1662号)。

  四、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限值标准

  (一)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为5类(表1)。

  表1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类别适用区域

  0类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4a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b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区划宜首先对0、1、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余下区域划分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在此基础上划分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二)噪声限值标准

  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各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标准限值见表2。

  表2环境噪声限值标准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

  昼间夜间

  0类50 40

  1类55 45

  2类60 50

  3类65 55

  4类4a类70 55

  4b类70 60

  注: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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