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第四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结果的报告(X20181112007)
宁陵县人民政府
关于河南省委省政府环境保护第四督察组交办案件办理结果的报告
(X20181112007)
(X20181112007)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2日,接到河南省环境保护第四督察组举报件交办单(第五批商丘X20181112007)后,我县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责令有关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对该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处理。现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群众反映情况
黄岗乡存在“散乱污”企业。现场检查发现,黄岗乡刘庄村村后有一颗粒厂,现场检查时刚刚停产。该厂没有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废弃直排,废水直排城区内外两个渗坑。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属实。该颗粒厂位于黄岗镇西魏村委刘庄村,负责人田守华,2018年10月初购进二手设备并进行安装调试,11月2日左右购进原料进行试车。主要设备传送带两条、搅扒清洗线一条、热熔机一台,无任何环保手续,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生产线产生的废水排向厂门外的坑内。属“散乱污”企业。
三、处理整改情况
2018年11月10日,县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颗粒厂进行立案查处,2018年11月12日将案件移交至宁陵县公安机关。黄岗镇政府严格按照取缔标准,对其采取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清除产品等措施,进行依法取缔。现已取缔到位。(附现场执法、拆除照片资料)。
四、责任追究情况
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拟对黄岗镇党委书记郭晓华给予诫勉谈话,黄岗镇副科级干部吴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经黄岗镇纪委研究,西魏村委书记刘新功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11月16日
终审:webl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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